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2024〕18号
新疆杉柠鸿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秋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77RQPQ6U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北泉路389-9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司通报情况,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自2020年至2023年10月期间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氟利昂 HCFC-22)销售经营活动,未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由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平面图》(证明你单位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氟利昂 HCFC-22)销售经营活动,未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
2.由你单位于2024年7月10日提供的《新疆杉柠鸿业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至2024年6月购进氟利昂R22的明细数量》(证明你单位自2020年2023年10月期间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氟利昂 HCFC-22)销售经营活动,未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
3.由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对你单位自2020年2023年10月期间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氟利昂 HCFC-22)销售经营活动,未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事实予以认可);
4.由你单位于2024年8月13日提供的《销项发票销货明细清单》(你单位自2020年2023年10月期间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氟利昂 HCFC-22)销售经营活动的事实);
5.由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0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改字〔2024〕42号)(证明你单位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经营活动,未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的情况);
6.由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表》(证明你单位已停止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氟利昂 HCFC-22)销售经营活动);
7.由你单位于2024年7月1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确定违法主体的基本信息);
8.由你单位于2024年7月10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9.由你单位于2024年8月13日提供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你单位已确定执法文书送达地址、方式及签收人);
10.由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08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4〕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的规定,参照“兵团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中“裁量计算器”的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注意: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石河子市北三东路1号10701室(第八师石河子市党政服务中心7楼)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993-2014355)开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并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指定方式进行缴款。缴纳罚款后如有需要可到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领取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公章)
2024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