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新疆**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G1BM7E ;联系方式:18********88 ;地址(住址):新疆图****市喀**区喀****济开发区兵团分区总部大厦**座**层1903室。
当事人:王**;出生年月:198*年4月;工作单位: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182******857;身份证号:6590************932。住址:新疆图**市齐**镇52团思路街5号**小区2*号楼2**室。
你(单位)在新疆大**生根肥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氨基酸、海藻酸有机水溶肥料项目施工时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故安全隐患的行为,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本机关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7日在新疆**熊生根肥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氨基酸、海藻酸有机水溶肥料项目施工时存在:1、现场2名电焊工未取得特种工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2、现场使用的乙炔、氧气瓶无防倾倒措施、氧气瓶倾倒使用;3、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人证不符;4、未设置重复接地线,电缆线存在拖地现象;5、剪力撑未设置,架体内未设置兜网未铺设架板。当日石河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石住建监2023整[464]号)》责令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消除安全隐患。同年12月7日住建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对2023年11月17日下发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石住建监2023整[464]号)》进行整改,并继续进行施工。你(单位)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故安全隐患。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忽视管理,未及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石河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移单》,证明:案件来源、案件性质;
证据二:现场勘查(复印件)、行政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现场影像资料及说明、责令整改通知(复印件)、责令整改回执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 ;
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冬季施工方案、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复印件),证明行政处罚主体适格 ;
2024年2月 26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城管罚先告字〔2024〕第08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3年12月7日在新疆大**生根肥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氨基酸、海藻酸有机水溶肥料项目施工时未对2023年11月17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全部整改、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故安全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法定代表人)罚款伍万元(50000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农行、工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银行、建行、交行、招商银行、乌鲁木齐银行、农信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第八师石河子市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6日
联 系 人:贺龙东、陈浩 联系地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993-2069985 邮政编码: 83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