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师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八师环罚决字〔2024〕3号
新疆电合硅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072228282H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十户滩镇玛桥小区13号
法定代表人:倪根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7日,第八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1#炉处于正常生产状态,1#炉配套布袋除尘器顶部白色彩钢板存在破损现象,肉眼可见大量烟气自破损处外排,污染物排放方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由第八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7日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图片、影视资料)证据》(证明你单位1#硅铁炉正在生产,配套布袋除尘器顶部破损,烟气自破损处外排的事实);
2.由第八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1#硅铁炉生产过程中配套布袋除尘器顶部破损,烟气自破损处外排的事实予以认可);
3.由第八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3日在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网站截取的《关于确定师市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公告》截图及其附件(证明你单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
4.由第八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3日调取的你单位《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
5.由你单位于2024年1月23日提供的《佐证材料》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已完成布袋除尘器顶部破损修复工作);
6.由第八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3日调取的石河子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石环监[2023-ZF-102]号、石环监[2023-ZF-103]号)及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资质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完成布袋除尘器顶部破损修复后有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限值);
7.由你单位于2024年1月2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确定违法主体和违法主体的基本信息);
8.由你单位于2024年1月23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9.由你单位于2024年1月23日提供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你单位已确定执法文书送达地址、方式及签收人);
10.由第八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02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八师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4年02月2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检查期间你单位正在环保大改造,改造项目种类及第三方施工作业人员多,改造任务重期限短,浇筑车间新增除尘器于1#布袋除尘器顶部连接处焊接,因现场作业人员受限空间作业,考虑到作业人员中毒等安全因素必须开口处理造成白色彩钢板出现破损现象;发现现场问题后第一时间进行整改于2023年10月27日封堵破损位置;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保证不再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现恳请我局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经核实,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于2023年10月27日已封堵破损位置,加强管理的陈述申辩意见属实;考虑到作业人员中毒等安全因素必须开口处理造成白色彩钢板出现破损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法证实。经我局集体审议,确认你单位积极整改的情况属实,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参照“兵团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中“裁量计算器”的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裁量结果下浮10%—30%执行,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注意: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石河子市北三东路1号10701室(八师石河子市党政服务中心7楼)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993-2014355)开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并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指定方式进行缴款。缴纳罚款后如有需要可到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领取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兵团第八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师生态环境局(公章)
2024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