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师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八师环罚决字〔2024〕4号
石河子市翔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CWRK6M8F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新安镇12小区21栋14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孙泽昊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0日,第八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砂石料洗选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于2023年9月开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由第八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图片、影视资料)证据》(证明你单位砂石料洗选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2.由第八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砂石料洗选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的事实予以认可);
3.由第八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八师环改字〔2023〕46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单位砂石料洗选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被责令整改的要求);
4.由第八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5日调取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
5.由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确定违法主体和违法主体的基本信息);
6.由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5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7.由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5日提供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你单位已确定执法文书送达地址、方式及签收人);
8.由第八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02月2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八师环罚告字〔202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4年02月2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1.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因砂石料经巴音山庄引渠水流不断清洗不含任何污染,经排水灌溉的土地,农作物生长旺盛,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施工场地周围无居民区。2.排放持续时间短:2023年9月11日开始分筛清洗砂石料,自2023年十月底已自行实施停止生产措施。3.积极主动整改:接到整改通知后采取了防渗、防尘治理等环保措施,施工现场派2辆洒水车不间断工作除尘。因冬季无法施工,等天气回暖立马整改到位,相关手续已在办理中。4.公司成立时间短,资金严重紧缺:资金压力巨大且没有经营收入。我局整改通知书下达以后,在进行相应整改后立即停工停产。恳请我局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并表示不要求举行听证。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第1、2、4条内容与我局下达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整改内容无关。确认你单位在收到整改通知后采取了停产措施,但对于办理排污许可证这一整改要求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意见与违法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注意: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石河子市北三东路1号10701室(八师石河子市党政服务中心7楼)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993-2014355)开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并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指定方式进行缴款。缴纳罚款后如有需要可到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领取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兵团第八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师生态环境局(公章)
2024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