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立案条件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规定,兵团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后,应当及时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审批立案:
(一)有明确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内容;
(三)有能够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五)属于案件管辖范围;
(六)依照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投诉、举报案件没有明确的举报人,但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也应当按程序审批立案。
第十七条 收到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应当及时登记,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审批立案。
第十八条 收到其他部门转办、移送案件的,应当根据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按程序上报审批立案,并附收集的违法违规行为证据、被检查人身份信息等材料。
第二十条 发现媒体曝光违法违规案件的,应当及时与相关媒体取得联系,收集违法违规案件相关材料,依照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程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