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日期: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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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