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兵团、师市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负责起草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相关办法,制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卫基础设施管理、城市景观亮化美化管理等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环境卫生综合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行政许可,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实施监管考核;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企业资质审批,对城市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运输、消纳实施监管;负责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及拆除城市环卫设施的许可;负责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工作,对垃圾处理企业运营实施监管。
三、负责市区市政道路、桥梁、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养护、维修;负责市政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挖掘等审查审批;负责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许可,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审批;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论证、立项、监督、验收和移交工作。履行本行业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四、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公共绿地的管理、养护;负责公园、广场的管理、养护、服务等工作;负责苗木、花卉的生产和新品种的引进工作;负责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的许可,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的许可。
五、负责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广场、人行道及住宅小区等区域静态交通秩序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管理市场化运营企业监督考核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九、负责市区公共自行车管理工作。
十、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市政、园林、环卫基础设施维护费及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垃圾处置、道路挖掘修复、占用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师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所属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行为。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镇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不含广告发布内容)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运输管理方面负责城镇广场、人行道及住宅小区等区域违法违规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镇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镇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
7、兵团、师市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三、根据授权组织开展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
十四、完成师市党委、师市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加快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