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贯彻落实〈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贯彻落实《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和比较优势,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夯实中医药人才基础
(一)提升中医药教育整体水平。支持石河子大学申报中医学、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积极增设中医附属医院。参与建设并积极使用国家临床医学、中医学等教学案例共享资源库。探索“1+2+1”(第一学年在本校学习,第二、三学年在对口支援高校培养学习,第四学年返回本校学习)中药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大中药学科建设力度,将中药学1—2门核心课程建成一流课程,提升中药学专业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对中医药传统文化功底深厚、热爱中医的优秀学生的选拔培养。开展中医学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中医学理论与实践贯通教育,注重对临床类医学生中医学临床实践能力、临床思维能力的培养。推进职业院校中医药、中医康复、医养结合等专业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负责,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坚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在二级以上医院开展中医师承教育,发挥好援疆中医专家骨干优势,每年培养20名中医骨干,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争取新建2—3个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学术经验继承人培养等项目。对承担带徒任务的中医医师在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对于国家职业大典涉及中医药行业的技术工种,符合规定的予以培训补贴。兵团持续开展每年不少于200人的基层中医适宜技术培训班,师市每年至少开办1期团场医院中医技能培训班。在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按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以医古文代替外语作为同等学力申请中医专业学位考试科目。(兵团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师市负责)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深化中医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中医药人才评价体系,将中医药学才能、医德医风作为中医药人才主要评价标准,将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中医医师的主要评价内容。在选拔和评选高层次人才时,对中医药人才给予支持。(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师市负责)
(四)完善中医药人才引、育、留、用政策机制。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用好中央长期对口援疆政策。在编制援疆人才计划时,统筹考虑中医药援疆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师市开展中医专业“组团式”支援。进一步优化和提升兵团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创新柔性引才方式,制定中医药人才引进和激励评价政策,吸引更多中医药人才投身兵团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注重本土中医药人才培养和使用,扩大青年中医药人才项目比例,培养内生动力。全面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扩大分配自主权,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兵团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政策。(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提高中药产业发展活力
(五)落实中药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中药新药推荐机制,强化科技、医疗、中医药等多部门横向联动,积极服务符合条件的中药再注册审评审批。统筹内外部技术评估力量,探索建立第三方中医药研究平台,承担兵团中医药技术评估工作。支持第三方中药新药注册检验机构的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科技局负责)
(六)推动中药分类注册管理改革。贯彻《国家中药注册分类和申报资料要求》,落实符合条件的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同名同方药要求,推进中药审评审批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兵团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七)强化中医药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激励。以中医临床需求为导向,加快推进国家、兵团重大科技项目成果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所得净收入的70%。科研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记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兵团科技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
(八)保障落实政府投入。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中医科)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投入政策。在南北疆布局兵团中医药推广基地项目。支持通过师市专项债券等渠道,推进符合条件的公立中医类医院建设项目。(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各师市负责)
(九)多方增加社会投入。鼓励有条件、有实力、有意愿的师市先行先试,灵活运用当地规划、用地、价格、保险、融资等支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投入,打造中医药健康服务高地和学科、产业聚集区。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医共(联)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鼓励街道社区和团场为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中医诊所无偿提供诊疗场所。(兵团卫生健康委,各师市负责)
(十)加强融资渠道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兵团中医药产业的长期投资力度。鼓励师市依法合规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医药领域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担保力度。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提升中医药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加工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兵团中医药特色发展。(兵团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保监局、新疆证监局,各师市负责)
四、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
(十一)创新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完善中西医协同协作机制,在各级医院逐步推广“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的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到2025年力争实现50%的临床科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医师,开展中西医联合会诊机制,“宜中则中、宜西则西”,鼓励兵团重点专科建设中西医协同协作基地,在医共(联)体医院、科室间开展中西医协作,将中西医结合工作成效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兵团卫生健康委,各师市负责)
(十二)健全中西医协同疫病防治机制。中医药系统人员第一时间全面参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中医药防治举措全面融入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建立兵团中医药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疫病防治骨干人才库,建设兵团中医疫病防治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组织开展中医防治疫病知识培训,推广中医药有效方剂和特色技术。(兵团卫生健康委,各师市负责)
(十三)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鼓励西医学习中医,逐步开办“西学中”骨干医师培训班,使其具备本科室专业领域的常见病中医诊疗能力。将西医学习中医知识纳入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继续医学教育必修项目。允许攻读中医专业学位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学生参加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从2021级起,将中医药课程列为本科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和毕业实习内容,增加课程学时,提升中医药知识和技能水平。(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负责)
(十四)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水平。聚焦区域多发慢性病、传染病、疑难疾病、职业病等,引导兵团中医药优势团队推进中西医协同治疗和科研攻关,提高重大疑难疾病的临床救治水平。落实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评价标准,遴选形成优势病种目录,用5年时间形成10个常见病、多发病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兵团科技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实施中医药发展重大工程
(十五)实施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用5—10年时间,推选2—3名国医大师和全国名中医,评选表彰30名左右兵团名中医,培育2名左右全国青年岐黄学者、15名左右兵团岐黄学者、200名中医药骨干人才,强化各师市、各机构培养责任,加大对中医药人才培养经费的支持力度。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持续面向基层开展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师市负责)
(十六)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在师市布局建设中医医院,力争二级以上医院全部建有中医科,团场医院中医馆全覆盖,有条件的连队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智能中医辅助诊断设备。依托奎屯中医院打造中医特色重点医院,争取建设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依托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优质中医药资源,打造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引导援疆优质中医药资源率先在兵团国家级重点专科建设中西医协同“旗舰”科室。组织开展基层示范中医馆(中医诊疗区)创建活动。依托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七师胡杨河市建设兵团南北疆中医专科医院,打造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兵团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各师市负责)
(十七)推动实施名医堂工程。依托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2名全国名中医,探索建立名医堂执业平台,实行创业扶持、品牌保护、自主执业、自主运营、自主培养、自负盈亏等综合政策。(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八)实施中医药产学研医政联合攻关工程。将中医药(民族医药)开发、现代化等列入兵团“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探索建设“新疆及西亚地区药用植物种质资源库”、“新疆民族药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甘草种质资源圃”、“中药饮片资源库”等平台。支持石河子大学发挥综合性大学学科优势,联合中医类医院、科研机构、企业共建产学研基地。鼓励和引导优势中医药企业与“新疆特种植物药资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展技术合作,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特色中医药生产新技术、中医药新品种。(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九)实施道地中药材提升工程。加大甘草、肉苁蓉等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普查、保护和利用力度,支持第二师铁门关市建设肉苁蓉特色种植基地,鼓励发展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中药材生产加工企业,支持发展中草药产业化联合体。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鼓励有条件的师市加强中药材产销对接,引进和培育符合中药材现代化物流体系标准的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引导医疗机构、制药企业、中药饮片厂采购有质量保证、可溯源的中药材。深入实施中药标准化项目。加强中药材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监测,促进快速检测装备研发和技术创新,支持建设第三方检测平台。(兵团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十)实施中医药开放发展工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市场化方式,与有合作潜力和意愿的沿线国家开展中医药合作交流。加强跨境电商等企业和贸易数字化发展,促进中医药产品出口。为推广中医药开放发展工程的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供外事指导和服务。发展“互联网+中医药贸易”,支持国际传统医药科技合作。(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外办、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六、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
(二十一)完善中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建立中医医疗服务卫生技术评估体系,以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为主要依据,结合物价及经济增长水平,合理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充分考虑中医医疗服务特点,逐步将功能疗效明显、群众广泛接受、特殊优势突出、体现劳动价值、应用历史悠久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价格动态调整范围,进一步优化分级定价政策。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十二)健全中医药医保管理措施。将疗效和成本有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综合考虑有效性、经济性等因素,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甲乙分类。对于一般中医药诊疗项目继续按项目付费的同时,针对中医优势病种,探索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的支付方式。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中医药特色健康保险产品,建立保险公司与中医药机构的信息对接机制。支持保险公司、中医药机构合作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加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医药服务和费用监管。(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新疆银保监局负责)
(二十三)合理开展中医非基本服务。在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总量满足职工群众需要、基本医疗费用保持平稳的基础上,支持其提供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的非基本医疗服务。(兵团卫生健康委,新疆银保监局,各师市负责)
七、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四)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兵团中医药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兵团卫生健康委要在工作全局中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一体落实、一体考核中医药工作,加强中医药传承创新、中西医结合,全面落实中医药参与健康兵团行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等,在资源配置、政策机制、制度安排等方面向中医药(民族医药)倾斜。兵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扎实推动工作落实。各师市要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推动有关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落细。(各有关部门,各师市负责)
(二十五)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兵团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的审查,鼓励中医药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统筹相关部门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查处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切实维护企业权利,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在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下,做好道地药材标志保护和运用。(兵团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十六)优化中医药科技管理。加强兵团中医药科技研发引导工作,探索实施“揭榜挂帅”机制,实现项目、单位和人才的精准对接。强化在研中医药项目的进度跟踪和指导,加强中医药科研方法学、疗效评价、伦理审查等研究。(兵团科技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十七)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切实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使中医药成为广大职工群众促进健康的文化自觉。利用中医药设施,让学生熏陶体验中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组织兵团各级广播电视台、网络视听媒体加强和规范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传播普及,营造珍视、热爱、发展中医药的社会氛围。鼓励各师市申报传统医药类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期间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兵团党委宣传部,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十八)提高中医药法治化水平。加强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工作。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将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予以公示。(兵团卫生健康委、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抄送: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保监局、新疆证监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2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