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以下信访举报: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对党组织、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作风问题的检举控告。
(四)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五)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或者复核;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六)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批评建议。
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一)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二、纪检监察机关分级受理信访举报二、纪检监察机关分级受理信访举报
兵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一)兵团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兵团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织,兵团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如:师(市)党委、党委书记、副书记;师(市)人大主任、副主任;师(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师(市)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监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团(镇)党委书记、副书记等。
(二)各师(市)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师(市)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织,师(市)管理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三)各团(镇)纪委:受理反映团(镇)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织,团(镇)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
(四)兵团、师(市)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机构:按管理权限受理反映驻在单位(或综合监督管理单位)党员干部问题的举报。
三、信访举报的处理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信访举报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第一步,登记。信访举报件实行“一信一码”,对信访举报材料贴条形码,登记基本信息。
第二步,分流。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按照规定移送或转送到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办理;通过来信收到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规定移交到有权处理的其他部门办理;群众来访、来电、网络反映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建议反映人到有权受理的部门反映。
第三步,办理。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对信访举报材料进行核实,经查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失实的予以了结。
第四步,反馈。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办结信访举报后,对实名检举控告人反馈查核处理结果。
四、信访举报的回复反馈
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在办结信访举报后,对实名检举控告人进行反馈。
(一)实名检举控告
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经信访举报部门核实属实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的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二)匿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对匿名举报和实名举报同等对待,依纪依法认真办理匿名举报,对匿名举报一般不进行回复反馈。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规定移交到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纪检监察机关不进行回复、反馈。
五、举报人需要履行的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信访举报的注意事项
(一)对反映公款吃喝、大操大办、公车私用等时效性较强的问题,请及时拨打 12388 举报电话反映。
(二)请举报人尽可能提供具体的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例如照片、录音、视频等,切忌内容空泛、道听途说、凭空想象,比如:“某某是腐败分子,你们一查便知”等。
(三)不要重复举报。请举报人按照管理权限向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信访举报后,请不要再多头、多层重复举报。
(四)不要“贴牌戴帽”举报。在没有具体证据的情况下,为自己的利益诉求,将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外的事项意图通过举报党组织、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让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为自己的利益诉求服务,俗称“贴牌戴帽信访”,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五)不要“以访代诉”。反映的问题属于涉法涉诉问题,应当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对涉法涉诉事项的信访不予受理。
(六)不要诬告陷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对于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或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从重处理。
七、写举报信的方法
举报信的四要素:被举报人、违纪事实、证据材料、举报人信息。
1、被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现任(曾任)职务、所在地区、联系方式等信息。
2、违纪事实
客观真实地描述被举报人的具体违纪违法行为。
3、证据材料尽可能提供证据材料、照片或者录音、视频资料和相关证人信息等。
4、举报人信息举报人信息:在反映材料落款处写明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
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实名举报人的权利。
八、信访举报渠道
(一)网络举报:登陆统一的12388举报网站进行举报。请根据被举报人的属地和级别选择相应的兵团、师(市)、团(镇)纪检监察机关子网站进行举报。
12388举报网站网址:http://bingtuan.12388.gov.cn
(二)电话举报:直接拨打0991-12388举报(各师(市)暂未部署12388电话举报受理系统)。
(三)来信举报:向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通信地址邮寄书面材料举报(地址附后)。
(四)来访举报:到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群众来访接待场所举报(地址附后)。
九、诬告陷害九、诬告陷害典型案例典型案例
案例一:
陈某某,党员,某师某局副局长(副处级)。
陈某某因长期以来与该局局长李某某在工作中意见不合,产生矛盾,当得知本局工作人员向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问题时,便萌生利用他人名义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李某某的想法。
2018年4月以来,陈某某指使本局王某获取局相关工作人员的实名举报材料后,从中添加虚假内容,冒用他人名义,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李某某,意图诬告陷害李某某、使李某某受到纪律追责。
经该师纪委监委调查,陈某某所反映的问题均为个人捏造、杜撰,其意图主要是为发泄私愤,达到使李某某受到纪律追究的目的。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已构成诬告陷害违纪行为。2018年6月,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给予陈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二:
李某,党员,某师某公司董事长。
2016年12月该公司副总经理丁某携带本公司营销中心副主任苏某某到公司疆外销售点调研。李某听说丁某在调研期间,以李某与公司销售点负责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关系为重点进行查账,产生怨恨,即安排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某找机会收拾丁某。于是李某伙同张某指使他人PS了一张丁某和苏某关系暧昧照片和编造了一段侮辱诽谤文字,于2017年1月19日发送至公司微信群,给丁某造成不良影响,意图使丁某受到纪律追究。
经该师纪委监委调查,李某承认伙同张某指使他人PS丁某和苏某关系暧昧照片和捏造侮辱诽谤的事实,且存在主观恶意,对丁某和苏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李某、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已构成诬告陷害违纪行为。2018年12月,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李某还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处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十、反映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外的问题向相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