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畅通监督渠道,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有关工作要求,现将第八师石河子市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信访举报范围
(一)受理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受理以下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为的检举控告: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对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复核申请;
(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不予受理事项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2.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3.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4.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5.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6.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纪检监察机关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并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五、检举控告途径
(一)来信请寄:第八师石河子市纪委监委信访室(邮编832000)
(二)来访请到:第八师石河子市党政服务中心一楼10105室
(三)举报电话:0993-2014020
(四)网上举报:
bingtuan.12388.gov.cn/diba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