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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1-11
文号 师市办发(2024)18号 标题 师市办公室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师市办公室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师市办公室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推行

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

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团场,管委会,机关各委、办、局,北泉镇、石河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院(校),企业,驻石各单位:

八师石河子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八师行政常务会议暨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八师石河子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

和容缺受理服务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全面推行容缺事项承诺办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环境为目标,以精简部门需自行核查的申请材料为重点,以数据赋能+信用承诺+审管联动为支撑,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实行审管联动新模式,压减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间,提高服务效率,推进企业和群众办事更简化、更便捷、更高效,确保放得开”“管得住”“服得好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定标准、企业(个人)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总体原则,大幅提升政务服务效率。

(二)适用条件。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前提,政务服务部门履行告知义务后,申请人不愿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政务服务部门不得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

(三)事项范围。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或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师市各部门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对企业和群众办理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审批服务模式。

(四)实施方式。以政务服务部门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基础,对风险可控、纠错成本低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政务服务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难度、风险可控程度、服务对象信用状况等,采用申请材料后补或免交、实质审查后置或豁免等方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明确办理条件,约定责任义务。加强审批、监管、执法等部门协同,建立差异化的告知承诺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以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完善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目标,制定《八师石河子市容缺事项承诺办审批模式实施办法(试行)》,指导开展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工作。(牵头单位: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责任单位: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卫生健康委、民兵办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医保局、城管局、残联、税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时限:1115日)

(二)梳理公布事项清单。师市各部门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梳理可采取次要材料容缺的政务服务事项,明确容缺材料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责任单位: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卫生健康委、民兵办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医保局、城管局、残联、税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时限:1115日)

(三)规范编制工作规程。科学编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格式文本,可直接使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制定发布的告知书及承诺书格式文本,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制定的,可使用本方案提供的格式文本。针对各部门确定的事项清单、一次性告知书、承诺书、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及办理程序,统一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办事指南、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互联网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牵头单位: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责任单位: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卫生健康委、民兵办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医保局、城管局、残联、税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时限:1115日)

(四)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告知承诺+容缺办理改革,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开展全方位培训,重点对讲解改革政策和业务流程开展培训,确保大厅窗口人员能够介绍清晰、办理准确。(责任单位: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卫生健康委、民兵办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医保局、城管局、残联、税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时限:1130日)

(五)推行审管联动模式。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区分不同情形,强化审管衔接。业务办结后,由负责审批的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及从事取得审批资格的相关活动等进行监管。(责任单位: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卫生健康委、民兵办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医保局、城管局、残联、税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强化失信惩戒机制。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审批部门要公示企业承诺书和履约结果。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要建立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失信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奖惩机制。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将信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业务,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推动营造诚实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违法者处处受阻的氛围。(牵头单位:发展和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卫生健康委、民兵办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医保局、城管局、残联、税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时限:1231日并长期坚持)

(七)深化电子证照制发和应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加强电子证照数据质量管理和归集,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电子证照数据梳理汇聚、转化更新,实现证照免提交,扩大电子证照应用领域,提高电子证照数据质量和服务能力。强化统一电子印章服务平台应用管理,推进实现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通用互认。(牵头单位: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责任单位: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体广旅局、应急管理局、城管局、残联,完成时限:1231日并长期坚持。)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容缺事项承诺办改革,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优化政务服务的重要内容。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全面推行容缺事项承诺办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抓好组织实施。请各责任单位于20241115日前,将梳理出的《八师石河子市政务服务容缺事项承诺制事项清单》发送至邮箱shiminzhongxin8shi@163.com,并同时报送联系人名单。二是营造改革氛围。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灵活采取大厅公告、窗口提示等方式,就改革内容向企业和群众进行政策宣讲,引导企业和群众选择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办理业务。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推进成果,积极吸引社会关注,正确引导公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三是鼓励探索创新。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容缺事项承诺办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探索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试点工作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1.八师石河子市政务服务容缺事项承诺办事项清单

2.八师石河子市容缺事项承诺办审批模式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

 

八师石河子市政务服务容缺事项承诺办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部门

事项名称

(业务办理项)

事项类型

申请材料

(全量、细化)

可容缺受理的

申请材料

(容缺后补)

可使用告知

承诺书替代的

申请材料

(承诺豁免)

备注

例:

市场

监管局

个体工商户

注册登记

行政许可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经营者身份证原件

3.住所使用证明原件

住所使用证明

住所使用证明

 

1

 

 

 

 

 

 

 

2

 

 

 

 

 

 

 

3

 

 

 

 

 

 

 


附件2

 

八师石河子市容缺事项承诺办审批模式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腿次数,提高审批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定义概念】  容缺事项承诺办是指以政务服务部门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基础,对风险可控、纠错成本低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政务服务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难度、风险可控程度、服务对象信用状况等,采用申请材料后补或免交、实质审查后置或豁免等方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明确办理条件,约定责任义务。加强审批、监管、执法等部门协同,建立差异化的告知承诺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依申请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事项的申请材料中由各部门颁发的证照、证明材料可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的均需纳入。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的;

(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三)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

(四)申请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第四条【实施原则】  容缺事项承诺办工作机制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适用告知承诺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前提,政务服务部门履行告知义务后,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无法做出承诺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不得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第五条【清单管理】  政务服务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制定容缺事项承诺办审批模式实施流程,依法依规梳理编制《政务服务容缺事项承诺制事项清单》,明确实行容缺事项承诺制办理的事项名称以及具体实施方式,并采取动态管理方式,通过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大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次要材料范围】  可容缺受理的次要材料主要包括:

(一)多部门依次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在申请办理下一个行政许可事项时需提交上一个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

(二)在行政审批部门内部需多阶段办理的,前阶段办理时已提交的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人员资格证书等;

(四)属于企业内部日常管理的,如企业管理计划、方案、制度等;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第七条【实施方式】  具体实施方式分为四种,分别是申请材料后补、现场核查后置或签订告知承诺书后申请材料免交,现场核查豁免,政务服务部门应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难度、风险可控程度、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方式。

(一)申请材料容缺后补:是指申请人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申请材料欠缺,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事项,经申请人自愿申请并填写《政务服务告知书》,容缺材料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受理部门先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补正的,应当终止办理。

(二)申请材料承诺免交: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某些材料不具备,以《政务服务承诺书》代替,其他材料仍正常提交。

(三)现场核查后置:是指申请人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交能够满足事项办理现场(设施)条件及要求的《政务服务告知书》,政务服务部门认为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偏的,部门先行审批后续再实施现场踏勘和出具现场踏勘意见,以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

(四)现场核查承诺豁免:是指申请人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交能够满足事项办理现场(设施)条件及要求的《政务服务承诺书》,政务服务部门认为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偏的,部门不再实施现场踏勘和出具现场踏勘意见,以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强化监管。

第八条【工作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照《政务服务容缺事项承诺制事项清单》进行审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告知承诺适用条件。

(二)告知。符合申请材料容缺后补或现场核查后置适用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出示《政务服务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政务服务告知书》应当包含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补正时限。

(三)承诺。符合申请材料免交或现场核查豁免适用条件的,申请人填写《政务服务承诺书》,并签字确认。申请主体为组织机构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确认。《政务服务承诺书》应当包含申请人基本信息、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将认真履行和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3.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4.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主动接受和配合审批机关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

(四)受理、办理和送达。在申请人出具《政务服务告知书》或《政务服务承诺书》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将所有材料及《政务服务告知书》或《政务服务承诺书》推送至办件系统,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在对外承诺的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并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强化监管】  监管部门负责告知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市场主体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不具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政务服务部门确定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免于核查的,以及不具备现场核查、勘验等职责的政务服务部门需要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充分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双方职责,避免风险后移、监管真空。

第十条【审批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审批:

情形1(申请材料容缺后补或现场核查后置):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政务服务事项终止办理,并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终止办理通知书》,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经进驻部门或窗口工作人员业务指导可以修改完善的,可以给予再次补正机会。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补正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适当予以延期,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情形2(申请材料免交或现场核查豁免):政务服务部门应视所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在一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与承诺内容不符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停止从事取得相关资格范围的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得超过承诺期限;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终止办理通知单》,同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列入违约记录,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一条【违约惩戒】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违约: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经督促、提醒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二)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督促整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三)未按承诺要求,在核查前有违诺行为的;

(四)经查实,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决定的;

(五)承诺期限内、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被认定为不合格或违规的;

(六)未取得正式结果文书或未经核查通过前,被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对承诺事项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的。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不履行承诺书义务的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记录,将失信情况列入国家信用平台公示。对出现不履行告知承诺书义务的申请人和存在严重失信记录且未修复的申请人,不再适用本机制。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审批决定,在承诺期满不具备审批条件且申请人无法联系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布拟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公告,公告满3个工作日仍无法联系的,撤销其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履诺情况纳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部门责任】  政务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二)在告知书、承诺书中不得擅自增加政务服务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不得强迫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

(四)无充分理由,不得拒绝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

(五)不得篡改、虚构、违规删除申请人承诺的信用信息;

(六)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不得擅自将申请人承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八)不得作出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不明等因素导致出现失误和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者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提交虚假材料,经办人员已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出现工作失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容错免责。

第十三条【考核评估】  将容缺事项承诺办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师市综合绩效考核中。各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要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对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实行容缺事项承诺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查阅登记台账和走访办事人,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将督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实施区域】  各团场、镇街、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1容缺受理通知书

2-2政务服务告知书

2-3政务服务承诺书

2-4终止办理通知单

 

 

附件2-1

 

容缺受理通知书

 

人(单 位)

您(单位)提出的   申请,尚有以下次要申请材料欠缺或存在瑕疵:

一、

二、

三、

在收到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实质审查后置(是 ),后置至      日。

根据《八师石河子市容缺事项承诺办审批模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在您(单位)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后,事项可先予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在您(单位)的容缺补正材料送达后,按承诺日完成办理工作。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或所补齐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将终止办理工作,工作人员将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方式通知,并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承诺履约结果信息将进行记录。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位(公章):

     

附件2-2

 

政务服务告知书

 

根据《八师石河子市容缺事项承诺办审批模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现就服务事项告知如下:

一、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二、告知承诺的方式

本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申请材料承诺免交、现场核查承诺豁免(可单选或多选)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委托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由委托人签字的需提交由本人签字的委托书。

三、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材料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五、申请人履约责任

申请人应在  个工作日内达到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进行核查。经核查与承诺内容不符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的,申请人应在  个工作日整改到位,并立即停止从事取得相关资格范围的活动,且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承诺期限;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列入失信记录,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一)申请人对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不良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审批决定,在承诺期满不具备审批条件且申请人无法联系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布拟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公告,公告满3个工作日仍无法联系的,撤销其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履诺情况纳入诚信档案。

(三)告知承诺信息及承诺履约结果信息将进行记录,对通过采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失信行为办理的有关事项,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本文书由政务服务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

 

 

经办人(签字):

                      位(公章):

                                               

附件2-3

 

政务服务承诺书

 

本人(单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若为个人,请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若为个人,请填)。受托人(若为本人办理,请填),受托人身份证号码(若为本人办理,请填),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特申请告知承诺。现就该事项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有承诺真实有效;

二、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      日达到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若未按要求达到以上承诺,愿意接受政务服务部门相应的整改要求或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政务服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七、同意将本承诺书进行公示。

 

承诺人(个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受托人(签字):

 

申请人联系地址:

 

申请人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两份,政务服务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4

 

终止办理通知单

 

申请人(单位):

您(单位)于      日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办件编号:               )并作出相应承诺,因           原因,根据《八师石河子市容缺事项承诺办审批模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单位决定终止办理您(单位)申请的该项政务服务事项。如已取得相应的审批决定,该审批决定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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